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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2/28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70,926,611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12/29~105/02/28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1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50.00~88.008.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13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此情形。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此情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由:擬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案,提請 討論。說 明:1.擬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以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之用。 2.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說明如下:(1)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470,927仟元。(4)買回之期間及數量:預定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起 至105年2月28日間,預定買回數量1,100,000股。(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在新台幣50元至88元間;若當公司股價低於所訂區間價格下限時,仍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6)買回方式: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7)截至目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無。(8)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無。(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3.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占本公司己發行流通股股份之3.13%,不足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4.董事會聲明書及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詳見附件三及附件四。5.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詳見附件五。6.敬請 決議。決 議: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開曼東凌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民國104年12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 一 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 二 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 三 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授權董事長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 四 條:凡本公司員工,包括子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超過50%以上)員工在內,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工作表現良好經董事長同意者,均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但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員工於認股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 五 條:本公司按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擬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由董事長全權核處。第 六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 七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第 八 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第 九 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開曼東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三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1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1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第三季財務報告流動資產之10.7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次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開曼東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寶霞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如下:開曼東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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