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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2/222.減資緣由: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為轉讓予員工而買回之股份,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股份銷除。3.減資金額:新台幣20,000,000元4.消除股份:2,000,000股5.減資比率:1.4854%6.減資後股本:新台幣1,326,231,790元(註)7.預定股東會日期:不適用8.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及比率(減資後上市普通股數A、A/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9.前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減資基準日訂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註:減資後股本金額已同時包括本次收回註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00,000元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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