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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三十四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01號、103年度重上字第1011號(均為台灣高等法院 原審案號)2.事實發生日:104/12/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信投資)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 股股息共計新臺幣(下同)24,726,027元整,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0號及台灣 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01號等判決本公司均勝訴後,台信投資不服提起上訴, 刻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2)台信投資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共計25,000,000 元整,及自 民國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案經台灣士林地方 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2號及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11號等判決本公司均 勝訴後,台信投資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4.處理過程: 台信投資今日已向最高法院遞狀表示撤回起訴,本公司亦於今日就撤回起訴具狀 表示同意,有關前揭本公司與台信投資間之特別股股息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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